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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利用“手机口”助纣为虐 男子帮信罪获刑

    湖南法治报触屏版 · 法院
    发布时间:2026-07-24 | 点击量:5398

    湖南法治报讯(通讯员  沈思玥  雷明晴) 

    近日,津市市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依法判处曾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高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吕某某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均并处罚金。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5年1月左右,被告人高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谋取非法利益,仍伙同他人通过“飞机”聊天软件接受上游犯罪分子安排从事“手机口”业务,即收集电话卡插到事先准备好的手机内,下载上线指定的软件并登录账户后,帮助上游犯罪分子将电信网络诈骗电话转为本地号码以实施电信网络诈骗。2025年1月至3月,高某收集多张电话卡先后在常德市、衡阳市、长沙市开展“手机口”业务,其中2025年2月25日,高某使用曾某某的手机号码在衡阳某宾馆内开展“手机口”业务,期间上游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分子使用曾某某的尾号4973号码拨打长沙市居民王某的电话,致使其被电信网络诈骗64 128.99元人民币。2025年5月至11月,被告人曾某某从高某处学会操作“手机口”业务后,先后伙同他人及被告人吕某某等人开展“手机口”业务,其中曾某某负责与上游犯罪分子对接等事宜,吕某某负责收集电话卡。2025年11月8日,上游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分子使用曾某某、吕某某收集的李某的尾号2264号码拨打津市市居民唐某某的电话,致使其被电信网络诈骗65 800元。

    “手机口”诈骗是当前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一种新型手段,不法分子通过在境内招募人员架设通讯设备,为境外诈骗窝点搭设“桥梁”,使得诈骗电话具有迷惑性。法官在此提醒广大群众,切勿因贪图“来钱快”而受蛊惑,出租、出借手机卡或帮助他人架设通话转接设备,这种行为看似只是“打下手”,实则是诈骗链条中关键一环。一旦实施,不仅会沦为犯罪分子的“帮凶”,更将因触犯刑法失去自由的沉重代价。同时,广大群众在接到陌生电话时,只要涉及转账、汇款、提供验证码等要求,务必通过官方渠道核实,切勿轻信。

    责编:伏志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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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湖南法治报